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521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河北航东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1289号锦江天地商业中心7号楼1至2层铺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A0489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家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9548812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航东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家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