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东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航东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503民初68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河北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守敬南路1289号锦江天地商业中心7号楼1至2层铺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航东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史雨萱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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