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2504号
申请人:**来,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赣州书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永信广场A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5803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人**来与被申请人江西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6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江西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喻红峰
人民陪审员 辜绍仁
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瑶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