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终4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昊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西山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南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昊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南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南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南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