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621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西山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庆道南侧卫国路西侧卫国北路1698号1703号。
法定代表人:***。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字第0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