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91财保1号 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西山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庆道南侧卫国路西侧卫国北路1698号1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万元存款或房产土地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部分房产的财产线索。2019年1月18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函等材料提交本院。中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君德城上城小区下列房产: 12-1-702、12-1-704、12-1-801、12-1-803、12-1-804、12-1-901、12-1-902、12-1-904、12-2-603、12-2-701、12-2-702、12-2-803、13-1-1003、13-1-1101、13-1-1102、13-1-1103、13-2-1003、13-2-1004、13-2-1101、13-2-1102、13-2-1103、15-1-604、15-1-704、15-1-801。以上财产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买卖等处分行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