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229号
原告: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859号F-11幢QCB96工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1588号吴门印象B2号楼二层201-2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