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166号
申请人:常州神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199号-29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1588号吴门印象B2号楼二层201-2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成。
申请人常州神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常州神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神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