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7002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道幸福新居7幢1002室。 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529521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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