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7002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道幸福新居7幢1002室。
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529521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