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623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9)苏0623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执行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41657.7元”;二、变更本院(2019)苏0623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538357.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0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316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以30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以1221657.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一、二项,均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203元,由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2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3元,由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24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881626.29元及利息,执行费61808元。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北侧、225线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其申请执行标的为4110000元,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判决书内容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鉴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23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