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152号
原告:南通建艺膜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UQP8071,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附属用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建艺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建艺膜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间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同时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艺膜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建艺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邹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