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307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腰铺镇二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DM0H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如,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4332.16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4332.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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