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307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腰铺镇二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DM0H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75元,减半收取21737.5元,保全费5000元,计26737.5元,由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