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3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腰铺镇二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DM0H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如,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650号(闸东乡横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97998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130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4332.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