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1民初1944号 原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短缺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短期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1月20日归还。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承诺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龙华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统一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龙华公司出具《统一借据》,向原告龙华公司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同日,原告龙华公司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龙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答应还款,但未能兑现。原告无奈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将根据原告龙华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综合审查原告龙华公司所举证据材料及当庭**等,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龙华公司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现原告龙华公司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龙华公司要求被告***给付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舒 书 记 员 ***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 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 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