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苏0623民初3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计230万元。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以未给付款项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600元,由被执行人***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852000元,执行费3092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其仍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接受执行谈话,并如实申报财产(本次执行系恢复执行,首次执行中亦发出过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9年6月1日、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查询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F×××××”、“苏F×××××”、“苏F×××××”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车辆予以司法拍卖,成交价分别为129896.1元、205349.5元、140880.3元,其中通州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苏F×××××”车辆拍卖款129896.1中的60000元,上述三车辆的拍卖服务费3000元,余款388125.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 4、经通达海系统案件关联,发现被执行人在南通辖区法院系统所涉被执行案件数起,且标的巨大,绝大多数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结案,另有部分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6、2020年9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知晓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63874.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3092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关联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交付的执行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23民初3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曹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