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2258号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元北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ANDREWIDJAJA,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新安镇校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本院向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