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1319号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元北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ANDERWIDJAJ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新安镇校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6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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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