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1320号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生街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城北工业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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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施 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