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杨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樟树市鑫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7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714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