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江西树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杨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常花,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江西树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阮树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2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树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23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树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3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