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再审申请人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常花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98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另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江西新纪元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卫萍
审 判 员 刘晓伟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严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