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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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2831号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58022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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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7890.5元,由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