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3187号
原告:西安众合益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西安众合益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众合益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众合益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38元,减半收取26669元,由原告西安众合益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建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