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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7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3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四旺村问渡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