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958号之二
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415376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天成路58号3楼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641558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12元,由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