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3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