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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3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