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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5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0985号 申请人: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53945K,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6415588Q,住,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