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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23号 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6415588Q,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8426511G,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卡立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81200684,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立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立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正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立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