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飒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