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858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845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17736A,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舟,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秦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公司)与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久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了对本案管辖的异议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勇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文明公司诉称:他公司与业久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年间进行了项目合作,由他公司承揽业久公司所承包的多处工程项目,合作项目分别为“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操场工程”、“嘉峪关市建设路小学操场改造塑胶运动场”、“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迎宾路小学塑胶”。他公司按约完成了承揽项目,项目工程量分别为: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操场工程3375631.32元、嘉峪关市建设路小学操场改造1586276.77元、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迎宾路小学塑胶660000元,业久公司仅支付了各项目的部分款项,结欠款项为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操场工程675631.32元、嘉峪关市建设路小学操场改造186276.77元、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迎宾路小学塑胶547200元,共计人民币1409108.09元。他公司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业久公司立即给付价款1409108.09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业久公司承担。
业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或者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如下:1.本案基础事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理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现有的证据,案涉的三个工程系他公司承包后转包给文明公司的学校体育场建设工程,体育场系公共建筑,案涉工程是建筑施工工程,该合同完成的工作即学校操场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形成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工程最终形成了塑胶跑道操场,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业久公司对其管辖异议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院管辖;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上述业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文明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三组证据进一步证明他公司承揽了业久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双方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文明公司对业久公司的管辖异议辩称:一、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合同主体、标的物等方面看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质。1.他公司与业久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他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业久公司的具体要求完成运动场地塑胶面层铺设的承揽工作并向业久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由业久公司支付报酬,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质。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建管[2016]533号文件规定,取消体育场地设施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按工程性质作资质要求。本案中的案涉标的物是运动场地塑胶面层铺设,不属于合同法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承揽合同的范畴。二、双方协议书未约定管辖,故应由合同履行地即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他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他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三、如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他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1年4月5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1份,约定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操场工程中标后由文明公司负责施工管理;2011年4月26日,业久公司与金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业久公司承包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工程体育场看台及操场工程(二)标段(2)小标段,承包范围为复合型硅PU塑胶蓝排球场及基础。
2012年11月15日,业久公司与嘉峪关市教育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业久公司承包位于嘉峪关市院内操场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为250米塑胶运动场;2013年5月27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1份,约定嘉峪关市建设路小学操场建设项目施工由文明公司全权负责。
2013年8月28日,业久公司与嘉峪关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业久公司承包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第一标段(文殊镇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文殊中学运动场改造;迎宾路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2013年10月21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1份,约定业久公司委托文明公司为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迎宾路小学塑胶项目提供材料和施工。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文明公司主张业久公司结欠他公司价款未付,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文明公司主张其与业久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根据业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双方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业久公司承包了有关学校操场改造工程而转由文明公司进行实际施工,而案涉的操场改造工程依法应属于建设工程,故由此衍生的文明公司与业久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亦应适用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相应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业久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合文明公司和业久公司对于管辖法院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