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蒋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40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确认送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6405、16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6695元。因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扣划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484.6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江苏文明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6405、16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亚伟
审判员蒋东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