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551号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57845H。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17736A。
法定代表人:陈彦舟。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5元,减半收取8742.5元,由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