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金昌市第四中学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民初2592号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昌市第四中学,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55号。
负责人:张某,该校校长。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第四中学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被告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恩  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