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724号
申请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845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7997851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