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559号
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46076327K。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军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新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92904284F。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吴园小区13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礼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新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黎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慧萍
书 记 员 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