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行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宾,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述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金发,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德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秀福,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汪芳,德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1756076327K。
法定代表人周卫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等四人诉德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11行初10号行政判决。***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等四人以已和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等四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银宾四人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银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怀玉
审判员  古豪莉
审判员  饶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雪
书记员涂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