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银宾,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发,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山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46076327K。
法定代表人:周卫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良,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吴银宾因与被申请人德兴市荣兴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9)赣118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银宾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银宾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银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扬
审判员 李少琴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梦君
书记员 徐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