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3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谌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