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3执17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创美美丽景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09251291。
法定代表人:占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174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信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夏秀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