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创美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09251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进,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永丰街道××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永丰街道××号。 在本院执行**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进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丰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在2017年9月25日归还**进借款70万元及利息,如***、***未在2017年9月25日前履行,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将***在“天地豪园”的工程款结算纯利润中扣除本息,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代被告***、***支付利息,2019年7月17日***起诉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19)赣11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该工程支付工程款合计41530617.16元,结算总造价为39984226.89元,支出大于收入,该工程不存在利润。异议人认为广丰法院认(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被(2019)赣11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予以否认,请求中止对(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答辩人(申请执行人)**进辨称,异议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中止对(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答辩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是(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法对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冻结划拨措施没有超过(2019)赣11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的工程款,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承诺归还答辩人的借款。 本院查明,**进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丰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在2017年9月25日归还**进借款70万元及利息,如***、***未在2017年9月25日前履行,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将***在“天地豪园”的工程款结算纯利润中扣除本息,第三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代被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赣1103执1921号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对异议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2月22日代表公司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承诺在2022年1月20日前对(2017)赣1103执1921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赣1103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冻结并采取处分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院执行期间也承诺在2022年1月2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再者被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欠本案***的工程款,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