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办创美丽***。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2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车辆(车牌号为赣F1××**),但该车辆一时无法扣押,难以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经核实该房产已拆迁,无法查封上述房产。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6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9946.89元,截至2023年6月26日已执行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火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