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2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办创美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092512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0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5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520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少量余额,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及证券余额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有大额应收款,本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3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10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虽然对终本约谈未发表意见,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2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犇 审判员** 审判员应佳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