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2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4800元及违约金66960,缴纳诉讼费4286元,交纳执行费599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1203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