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1022民初52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男,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大道北侧华云龙庭嘉园第11栋1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9372908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84,800元。
二、被告***如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
三、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572元,减半收取4286元由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