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再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再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