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再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再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