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49714M。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住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洲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12569372908X7。 住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大道北侧华云龙庭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5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9934900413202100001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5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邵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