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申6号
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和县。
原审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9372908X7。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灵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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