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兴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612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虎,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盐城兴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洲盛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蒯本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斌,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盐城兴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付合伙工程总利润的50%,暂定334201.5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法院判决的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系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杨银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