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5民初1117号之二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观塘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9212J。
法定代表人: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武,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花,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6B。
法定代表人: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1元,保全费2867.44元,合计7038.44元,由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赵冰